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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近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

发布时间:2023-09-19 18:16:30
  来源:江南体育全站手机版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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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以来,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严格监管与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并重,坚持依法治污、科学治污、精准治污、铁腕治污不动摇,集中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,加大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办力度,从始至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。为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,有效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向社会分批公布突出环境违法问题。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:

  3月13日,现场检查发现,该公司1、2、6车间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前增压风机处存在烟道破损,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。4、5、7车间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前增压风机处存在烟道破损,脱硫塔上部电偶检测器损坏,检测口敞开未按规定进行封闭,造成烟气无组织排放。4车间顶部密闭不严,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部分烟气在此处逸散。该公司2019年11月编制的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技改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五)项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处罚款39万元。

  5月24日,现场检查发现,该公司煅烧2车间、6车间、7车间均处于生产状态,但经红外热成像监测设备监测显示,上述三个车间的部分烟气未通过治理设施和法定排放口排放,而是分别从车间旁边砖制烟囱直接排出。依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,处罚款75万元,并将相关案件资料线索一并移交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已对7名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。

  5月25日,现场检查发现,该企业存在在线设备二氧化氮转化器长时间未更换、未进行转化率测试,每季度校验项目缺失,未同步做响应时间及零点、量程漂移测试、运维不规范等问题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,处罚款20万元。

  5月25日,现场检查发现,1月7-19日,企业申报焖炉,但工作人员电脑中原始记录与生产台账不一致,企业环保、生产台账两张皮。同时还发现4月份环保、生产台账不一致,经核实该企业正常生产,但企业对在线监测设备做私自断电导致数据缺失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,处罚款26万元,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拥军、环保副总梁满栋、车间主任高树朋予以刑事拘留。

  检查还发现,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积液严重、采样平台反吹压力为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第三项,处罚款20万元。

  5月26日,现场检查发现,厂区近期新建一座RTO焚烧炉,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,经调查,企业承认将有组织高浓度废气引入排放,但RTO燃烧设施尚未开启,废气直排,涉嫌偷排偷放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、第九十九条第三项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处罚款46万元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环保经理张新星、生产部长郭砚华予以行政拘留。

  检查还发现,302车间工艺废气现场检测排放浓度为1332PPM,折算为714毫克/立方米,浓度远超过河北地标《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限值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八条、第九十九条第二项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处罚款45万元。

  5月26日,现场检查发现,导热油炉在5月14日16时到5月15日3时进行检修,未开工运行,该企业工艺废气无备用治理设施,该时段高浓度工艺废气直排大气,且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拟处罚45万元。

  5月26日,现场检查发现,污水处理厂废气和车间工艺废气通过收集汇聚后通过RCO处理排放,经现场监测超标。现场调取RCO一周操作运行记录,未发现脱附操作,实际效果存疑,与现场超标排放情况相匹配。

  针对该企业超标排放问题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,参照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处罚款45万元。并要求停产整改。

  5月27日,经现场检测,该公司DA001排放口浓度为869PPM,折算为465毫克/立方米,超过河北省《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限值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二项,处罚款60万元。

  地址:石家庄市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88号;法定代表人:张庆辉。

  5月27日,现场检查发现,该企业甲醇储罐废气通过放空管直排大气,储罐阀门一直处在开启状态,废气长期直排大气,造成环境污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九十九条第三款,处罚45万元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生产处处长尹星、车间主任张志广予以行政拘留。

  检查还发现,该公司污水处理气浮池未进行密闭收集处理,现场无组织异味严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,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,处罚款10万元。

  5月28日,现场检查发现,该公司三乙烯二胺生产线将车间大风量低浓度废气(FID现场检测为5PPM)和生产的基本工艺小风量高浓度废气(由于停产,FID现场检测反应装置附近环境浓度,为169PPM)分别收集(实际生产浓度将更高),经汇集处理后排放,实际排放浓度大幅度的降低,涉嫌稀释排放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,处罚款20万元。

  检查还发现,活性炭长期不更换,通过核实企业购买活性炭发票,上一次更换活性炭为2020年1月,近一年半未更换活性炭,最近一次购买活性炭为2020年9月,但一直未更换,堆存在生产线小时即可饱和,目前处于失效状态,涉嫌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,处罚款20万元。

  5月29日,现场检查发现,啶酰菌胺车间部分高浓度废气(包括反应釜密闭排气、集气罩高浓度收集废气等)通过旁路管线,外接动力风机未经处理设施治理直排大气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》,处罚款45万元。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郭宇、环保经理赵郁、车间主任张新、工人张华和李巧宁予以行政拘留。

  检查还发现,现场检测DA010排放口,检测浓度为5230PPM,折算为2801毫克/立方米,超过河北地标《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限值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,处罚款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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